银监办发[2009]155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各信托公司通过与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领域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部分信政合作业务也存在着项目管理不够严谨,担保、抵押等行为不够规范,个别业务环节存在法律瑕疵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政合作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使其在贯彻中央经济政策、刺激经济增长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信托公司开展信政合作业务应高度重视合规经营问题,积极探索创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合规性风险和法律风险。(一)信托公司在项目选择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各项要求,选择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进行合作,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或投资服务。(二)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担保法》及信政合作的相关监管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二、信托公司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信托财产,确保信政合作业务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能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方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跟踪分析,及时、全面掌握借款人的各类授信信息,按照统一授信要求,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与实际负债状况,核定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在符合信贷条件、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审慎选择服务支持对象。在产品设计方面,应注意信托资金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资金和项目之间的期限配比安排,完善和落实多种形式的担保,并通过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建立质押资金专户等方式,增强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项目实施后,应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切实做好项目的后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各信托公司应认真梳理现有信政合作项目的风险隐患和业务中的法律瑕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在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信政合作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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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信托产品按监管要求仅向合格投资者开放,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下述类 型之一: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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